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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粮食流通发展 75 年

肖春阳 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

 

新中国成立 75 年来,我国粮食流通逐步实现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一般分为粮食自由购销、粮食统购统销、粮食定购压销、粮食市场购销四个时期。

 

认真研究新中国粮食流通发展 75 年的历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粮食自由购销时期(1949 年 10 月至 1953 年 10 月)

 

(一)背景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长期遭受战争破坏,粮食生产一时难以恢复和发展。1949 年,全国粮食总产量 2264 亿斤,与新中国成立前全国历史上最高的 1936 年 3000 亿斤相比,减少 736 亿斤,减幅 24.5%。全国人口 5.4亿,人均粮食产量 419 斤。粮食供应十分紧张,粮食市场价格剧烈波动。面对这样严峻的粮食形势,中共中央、政务院领导全国人民采取积极措施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保证了粮食的军需民用,1952 年胜利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

 

(二)主要政策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 1950 年 6 月 30 日在全国施行。进行了土地改革,减租减息。同时,开展农业互助合作社,大规模兴修水利等,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

 

2. 政务院于 1950 年 3 月 3 日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主要内容是统一国家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加强公粮的统一管理和调度,统一全国的粮食贸易工作,统一全国粮食调拨。在 1950 年财政概算中,公粮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 41.4%。因此,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是结束中国长期市场物价波动局面的根本措施。

 

3. 设立全国粮食经营机构和粮食管理机构。依据《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强国家粮食机构和队伍建设,对全国的粮食经营、粮食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1950 年 3 月 14 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领导下,设立粮食、油脂、花纱布等 12 个总公司。中国粮食公司于 1950 年 3 月1 日在北京成立。中国油脂公司于 1950 年 3 月 10 日在天津成立。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所属的粮食管理总局于 1950 年 10 月 1 日成立。

 

4. 设立粮食部。1952 年 8 月 7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将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的中国粮食公司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的粮食管理总局合并,成立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统一管理粮食收购、加工、储运、销售工作。1952 年 9 月 1 日,在合并中国粮食公司、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粮食管理总局基础上,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截至 1952年底, 全国粮食部门干 部职 工总数 219900 人, 其中行政 65900 人, 占30.0%;企业 154000 人,占 70.0%。

 

5. 巩固和加强国营粮食商业领导地位。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条件下,国营粮食商业主以经济手段、辅以行政手段组织粮食购销,逐步取得了粮食市场的领导地位。据估算,国营粮食商业粮食收购量占全社会公私收购总量比重,1950 年为 23.0%,1952 年为 73.0% 左右。国营粮食商业粮食销售量占全社会公私销售总量比重,1950 年为 20.0% 左右,1952 年为51.0% 左右。

 

6. 对私营粮食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针对私营粮食商业的双重作用,利用其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可以合法经营;限制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打击不法粮商的投机破坏活动。

 

7. 支援抗美援朝战争,保证各项用粮供应。1950 年 10 月,抗美援朝战争开始。11 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 1951 年财政经济方针,国防第一,稳定物价第二,其他第三。粮食部门积极努力,1951 年、1952 年,保证了前线的军粮供应,稳定了后方的粮食市场。

 

这一时期, 全国粮食总产量 逐年增长。1950 年 2643 亿斤,1951 年2874 亿斤,1952 年 3278 亿斤。1952 年,全国人口 5.7 亿,人均粮食产量575 斤。

 

二、粮食统购统销时期(1953 年 10 月至 1985 年 1 月)

 

(一)背景

 

国家从 1953 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对商品粮的需求与日俱增。

 

虽然 1950 ~1952 年粮食总产量连年增加,增产的粮食大部分被农民用于改善生活、自身消费和储备,属于自给性生产。但是,粮食总产量、粮食商品粮数量一时难以与之匹配。一方面,国家需要的商品粮不升反降,全国粮食上市与征收的数量占粮食总产量的比重,1951 年为 28.2%,1952年为 25.7%。另一方面,社会对商品粮需求急剧增加。首先,城镇人口数量大幅增加,1953 年 7826 万人,比 1949 年增加 2061 万人。城镇人口的增长,主要来源于农村,过去粮食是生产自给,进城后需要国家供应商品粮。其次,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经济作物区逐步扩大,经济作物种植区农民、其他缺粮农民有近 1 亿人,也需要国家供应商品粮。最后,一些粮食投机商乘机深入农村抢购粮食,与国家争夺商品粮源,谋取私利。这样,国家粮食收购计划不能完成,销售计划大大突破,加剧了粮食供求矛盾。

 

在这紧要关头,中共中央、政务院权衡利弊,决定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这是一项重大变革,既是重要的政治任务,又是复杂的经济工作。人们把统购统销看成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经济领域继财政经济全国大统一后的又一次大战役,称之为第二次大战役。

 

(二)主要政策措施

 

1. 1953 年 10 月 16 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1 月 23 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全国除西藏和台湾外,各地从 12 月初开始贯彻执行。

 

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余粮户,是指留足全家口粮、种子、饲料和缴纳农业税外,还有多余粮食。统购一般占余粮户余粮的 80% ~ 90%。农民在完成统购任务后还有多余的粮食,可以自由储存,可以继续卖给国家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

 

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第一,在城市,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单位的人员,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发放购粮证,凭证购买,或凭户口本购买。第二,在集镇,经济作物区、灾区及一般农村,使真正的缺粮户能够买到所需要的粮食。第三,对于熟食业、食品工业等所需粮食,旅店、火车、轮船等供应旅客膳食用粮,及其他工业用粮,参照过去一定时期的平均需要量,定额给予供应。照此估算,国家保证供应粮食的近 2 亿人,约占 1953 年全国人口 5.9 亿人的 34.0%。

 

2. 1954 年 7 月 16 日,中财委批转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关于召开大城市工矿区食油计划供应座谈会的报告》。从此,食油计划供应在全国大中小城市逐步展开。

 

3. 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

 

4. 实行在中央统一管理下,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

 

1953/1954 粮食年度,国家粮食征购数量比上个粮食年度增加 29.3%,完成了当年统购任务,稳定了粮食市场。

 

(三)完善历程

 

随后,根据当时粮食产需形势的变化,对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不断进行调整。

 

1. 在农村,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1955 年 8 月 25 日,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要求分别核定每户农民的粮食产量,按月计算用粮量。国家对余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交售任务进行统购,对缺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进行统销,对自足户不进行统购统销。

 

2. 在市镇,实行粮食定量供应。1955 年 8 月 25 日,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对所有市镇居民,按照其劳动差别、年龄大小等情况分等定量,以户为单位,发给购粮凭证。对于工商行业用粮,按照用户的实际需要,核定指标,按计划供应。8 月 18 日,粮食部印发《关于全国通用粮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从 11 月 1 日起,全国各地使用全国通用粮票和地方粮票。

 

3. 建立国家和社会粮食储备制度。1960 年 5 月,中共中央召开 16 省(区、市)财贸书记会议,讨论了农村粮食管理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在粮食分配上,以丰补歉,逐步建立粮食储备,这是战略问题。做到国家有储备,公社和基本核算单位有储备,年年储一点,逐年增多。从 1961 年第一季度开始,通过粮食调拨,建立了由粮食部直接控制的少量粮食储备,全部摆放在京、津、沪三市,动用要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时,开展社会粮食储备。1962 年 9 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指出,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或者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都可以保留一定比例的储备粮。

 

4. 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实行粮食议购议销。1962 年 9月,中共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规定:一是集体经济单位和农民在完成粮食征购任务以后,可以拿余粮上集市成交。二是供销社可以根据集市粮食上市情况适当收购,也可到完成征购任务后的生产队,用协议价格或用物资换购,收购一部分余粮。从此,全国范围内的粮食议购议销业务正式开展起来。

 

5. 1970 年 6 月,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精简方案,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4 个部门合并建立新的商业部。

 

6. 1979 年 6 月 12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定,设立粮食部。

 

7. 增加粮食进口,调整农业结构。1981 年,为了把全国农业搞活,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其中一项是确定每年进口 200亿~300 亿斤粮食,在 1980 ~1985 粮食年度适当多进口一些粮食。实践证明,开展粮食进出口贸易,支持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弥补了国家粮食的不足,农民得以休养生息,调剂了国内的粮食品种。

 

8. 1982 年 3 月,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粮食部合并为商业部,商业部内设粮食管理机构有粮食综合司、粮食购销司等 7 个司局。

 

9. 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1983 年 1 月 22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明确:对以县为单位完成征购、超购任务以后的农村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作用。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私人也可以经营。

 

三、粮食定购压销时期(1985 年 1 月至 2004 年 5 月)

 

(一)背景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调动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1982 年 1 月 1 日,中共中央批转 1981 年 12月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改革开放后第一个中央 1 号文件,其主要内容就是肯定多种形式的责任制,特别是包干到户、包产到户。1983 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项农村政策的推行,打破了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的局面,促进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

 

1978 ~1984 年,粮食生产实现了跨越发展。全国粮食总产量,1978年为 6095 亿斤;1982 年为 7090 亿斤;1984 年为 8146 亿斤,人均粮食产量 781 斤,首次突破 700 斤大关。

 

1953 年以来,全国粮食购销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1953 ~ 1978 年,国内粮食收支亏空 15 年,略有结余 11 年。1983 年,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存在的销大于购的状况。1984 年,征购 2047 亿斤,销售 1550 亿斤,购大于销 497 亿斤;国家粮食库存总量比 1978 年增加 92.0%;一些地方出现了粮食一时过多的情况,受国家仓库仓容和运力所限,采取“民代国储”办法,委托农民保管。

 

针对农业生产不能适应市场消费需求,产品数量增加而质量不高、品种不全的问题,必须进一步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1985 年 1 月 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明确提出,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

 

(二)主要政策措施

 

粮食合同定购由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国家确定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保护农民的利益。

 

1985 年 3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指出,国家对小麦、稻谷、玉米和主产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安徽、河南)的大豆实行合同定购,其他粮食品种自由购销。合同定购内的三大品种(小麦、稻谷、玉米)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全省平均计算,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收购。六个主产区合同定购内的大豆,按现行收购价收购。1985 年国家合同定购粮食计划,确定为1580 亿斤贸易粮(包括农业税)。国家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各种补助粮等,实行购销同价。国家供应市镇人口的口粮,仍按统销价不变。工业用粮从本粮食年度起,一律改为议价供应。

 

(三)完善历程

 

1. 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议价收购。1986 年 10 月 14 日,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指出,1987 年中央专项安排一些化肥、柴油与粮食合同挂钩。从 1987 粮食年度开始,国家对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外的粮食,实行随行就市,议价收购,让农民从多卖议价粮中增加收入。

 

1987 年 6 月 25 日,国务院《关于坚决落实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紧急通知》规定,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发放预购定金挂钩。

 

2. 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建立粮食批发市场。1988 年 9 月 27 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要求,从 1988 年秋季开始,大米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逐步建立粮食批发市场,有秩序地组织市场调节。加强物价管理,合同定购的粮食,严格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议购的粮食,略低于市价。

 

1990 年 7 月 27 日,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八部门关于试办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报告的通知》。1990 年 10 月 12 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

 

3. 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成立国家粮食储备局。为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粮价的基本稳定,1990 年 9 月 16 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指出,国务院确定 1990年度一定数量规模专项粮食储备计划。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粮权在国务院。成立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国家粮食储备的管理工作,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商业部代管。

 

4. 1991~1994 年,通过动用总理基金和银行贷款 7 亿多元,在全国粮食主产区建设了 18 个机械化粮库,新增仓容 20 亿斤,对现代化粮库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

 

5. 改粮食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压缩平价粮食销售。为缩小国家粮食收支缺口,逐步解决粮食购销倒挂问题,1991 年 1 月 12 日,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继续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从 1990 年秋粮收购开始,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作为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1991/1992 粮食年度,全国粮食定购数量每年保持 1000 亿斤不变;粮食通过压销,改为议价供应,逐步做到国家定购与平价销售数量大体平衡。

 

6. 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改进粮食“三挂钩”兑现。1993 年 2 月15日,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争取在两三年内全部放开粮食价格。保留粮食定购数量,价格随行就市;将化肥、柴油由实物奖售改为平议差价补贴,付给出售定购粮食的农民;粮食预购定金继续由粮食部门在与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时,按收购价的 20.0% 预付给农民;销售价格放开后,继续保留城镇定量人口的粮食供应关系。全国第一个放开粮食价格的是天津市。从 4 月 1 日起,取消全国和地方粮票、油票。

 

7. 1993 年 3 月,国家粮食储备局划归国内贸易部管理。

 

8. 1993 年 4 月,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达成协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改善中国粮食流通项目。项目总投资 82 亿多元(其中,世界银行贷款 4.9亿美元,中国政府配套 4.9 亿美元),建设了粮食中转(港口)库和收纳库 380 多个,2400 辆新式散粮专用运输车(火车),新增仓容近 100 亿斤,2000 年基本形成了东北、长江、西南、京津粮食流通走廊,年粮食物流量360 多亿斤。基本实现了粮食从包装作业到四散(散装、散运、散卸、散存)作业的历史跨越。这是新中国成立 75 年来第一个粮食流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今后现代化粮食流通体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9. 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同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1993 年 2 月 20 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指出,对粮食的主要品种实行收购保护价格制度。建立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在粮食市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在粮食市价上涨过多时,按较低价格出售;上述价差由风险基金补偿。1994 年 5 月 9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作出了明确规定。

 

10.全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总数最多的一年是 1997 年,为 344.7 万。全国国有粮食企业总数最多的一年是 1988 年,为 60590 个。

 

11. 1998 年 3 月,国家粮食储备局划归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

 

12. 实行政企分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1998 年 5 月 10 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实行政企分开,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实行储备经营分开,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积极培育粮食市场。

 

13.《粮食收购条例》自 1998 年 6 月 6 日之日起施行。

 

14.《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自 1998 年 8 月 5 日之日起施行。

 

15. 1998 年以后,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加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于 1998 年、1999 年、2000 年分三批共安排国债资金 343 亿元,建成 1100 多个粮库项目、铁路专用线 139 条,新增仓容1000 多亿斤。同时,在东北地区建成了一大批粮食烘干、地坪、罩棚等配套设施。这是新中国成立 75 年来投资规模最大、建成仓容最多、配套设施最全、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最广的一次大规模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建设。

 

16. 成立国家粮食局, 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1999 年 11 月,撤销国家粮食储备局,成立国家粮食局,划归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2000 年 1 月,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实行业务指导。

 

17. 粮食主销区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完善国家粮食储备体系。2001 年 7 月 31 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粮食主销区在粮食生产和流通主要依靠市场调节的同时,保证粮食供应和粮食市场稳定;扩大中央储备粮规模,健全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粮食主产区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

 

18.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自 2003 年 8 月 15 日之日起施行。

 

四、粮食市场购销时期(2004 年 5 月至今)

 

(一)背景

 

1998 年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粮食流通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粮食收购渠道逐步拓宽;粮食销售市场完全放开;粮食收购市场除在粮价过低时实行保护价收购外,粮食购销价格基本由市场调节;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所增强。特别是东南沿海的浙江、上海、福建、广东、海南、江苏和北京、天津等地区的经济比较发达,粮食市场发育较好,从 2001 年开始,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推进粮食主销区购销市场化改革。2004 年,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提高,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实行,进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全国粮食总产量,1999 年为 10168 亿斤,创历史新高,人均粮食产量 808 斤,首次突破 800 斤大关。2003 年为8614 亿斤,人均粮食产量 667 斤,国家粮食储备数量较多。

 

(二)主要政策措施

 

2004 年 5 月 23 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2004 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主产区的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从 2004 年以来,国家对粮食主产区的稻谷、小麦实行最低收购价格等政策。

 

(三)完善历程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 2004 年 5 月 26 日之日起施行。

 

2. 完善粮食流通体制。2006 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清理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建立粮食产销区之间利益协调机制;培育规范粮食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3. 国家对主产区玉米、大豆、油菜籽等实行临时收储政策。国家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玉米(2007 ~2016 年)、大豆(2008 ~2014 年)和江苏、安徽、湖北等 18 省(区)的油菜籽(2008 ~2015 年)实行临时收储政策。

 

4. 截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全国三次(第一次清理于 1994 年、第二次清理于 1998 年、第三次清理于 2004 年)粮食财务挂账(俗称“老账”)总额中,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 76%,未占用农发行贷款粮食政策性亏损占 3%,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占 21%。全国三次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总数的 94%,已从国有粮食企业剥离上划至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老账”基本成为一个历史名词。

 

5. 截至 2009 年底,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原粮食保护价(含合同定购价)库存粮食(俗称“老粮”)全部消化完毕。“老粮”成为一个历史名词。

 

6. 截至 2013 年底,全国国有粮食企业总数 12346 个,与 1998 年的53240 个相比,减少 40894 个,减少 76.8%。全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总数44.6 万人,与 1997 年的 344.7 万人(俗称“老人”)相比,减少 300.1 万人,减少 87.1%。“老人”成为一个历史名词。

 

7. 2011 年 1 月 14 日上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吴子丹等和多家产学研单位共同完成的“粮食储备四合一新技术研究开发与集成创新”项目获 2010 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8. 国家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大豆实行目标价格(2014 ~ 2017年)政策。从 2014 年 5 月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大豆目标价格,2014 年为每吨 4800 元。实行大豆目标价格政策后,取消临时收储政策,生产者按市场价格出售大豆。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根据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和种植面积、产量或销售量等因素,对试点地区生产者给予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国家不发放补贴。具体补贴发放办法由试点地区制定并向社会公布。2017 年 3 月,取消大豆目标价格,实行市场化收购加生产者补贴机制。

 

9. 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2014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10. 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2017 年 9 月 1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提出,培育壮大粮食产业主体、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强化粮食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等。

 

11. 成立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18 年 3 月,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整合了原国家粮食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等职责,以及民政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旨在加强国家储备统筹规划,构建统一的国家物资储备体系,强化中央储备粮棉监督管理,提升国家储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12. 2021 年,中央 1 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要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023 年,全国粮食总产量 13908.2 亿斤,人均粮食产量 986 斤,连续9 年稳定在 1.3 万亿斤以上;进口粮食 3200 亿斤;粮食供给充足。粮食收购量在 8000 亿斤以上,粮食库存充裕,粮食市场价格平稳。仓容 1.4 万亿斤,仓储条件总体达到世界较先进水平。国有粮食企业总数 10379 个,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总数 31.0 万人。

 

新中国成立 75 年来,粮食流通一头联系粮食生产,一头联系粮食消费,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主要参考资料:中共中央、国务院历年对外公开的文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统计局对外公布的数据;赵发生主编的《当代中国的粮食工作》;宋文仲和齐兴启总编的《改革开放以来粮食工作史料汇编》;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编的《粮食和物资储备改革发展理论与实践》等。

 

(本文发表于《中国粮食经济》2019 年第 8 期,笔者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