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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社仓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穆中杰 河南工业大学粮食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

 

摘要:社仓之名最早出现在隋文帝时期,社仓之制定于南宋孝宗时期,并为元明清政权所继受和发展。民国时期,以“社仓”为名的制度基本名存实亡。

 

社仓制度是隋唐以后,中国传统社会逐渐兴起的一种救灾赈济制度,其主要特征是民办民营,有助于增强乡村集体抵御灾荒救济能力。

 

社仓粮库的选址有着一套自己的独特原则,主要是选址于社、节省费用、防火防水、禁占耕地等。

 

各代社仓的社本来源大致有本谷、息谷、义谷和罚谷四种方式,其中本谷是社本的最重要来源。社仓的日常运行制度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稽查户口、汇聚社本、春借秋还、加收息米。作为社仓的主要管理人员,不仅要求社首本人品行端方、家道殷实良善,而且在具体职责分工方面,规定社首并非包揽社仓一切事务,而是与其他人员一起有着明确的分工。

 

新中国建立至今,社仓制度有了不同于中国传统社会的表现形式和载体。社仓制度对于当代中国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意义重大。一是要重视传承社仓文化,把粮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放在“民防”,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民间力量做好储备工作。二是要参考社仓制度,重新审视“藏粮于民”思想,建立健全政府、企业、民间等多元化粮食储备体系。三是要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四是要在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同时,采取措施对其加强监管。

 

在传统中国救灾话语体系中,社仓、义仓与常平仓一起构成中国古代粮食仓储体系。按照通常认识,社仓、义仓与常平仓三者之间应该有明确的区分,但长期以来的事实是,社仓和义仓两个概念经常引人混淆、难分彼此,学界存在两仓相同说、两仓相异说、两仓既相似又有区别等方面的争论。即使我国权威工具书《辞源》的解释也模棱两可:社仓即“积谷备荒的义仓。始于隋代,因为乡社所设,并自行经营管理,故名社仓。后也有设于州县而由官府直接主持的,其制代有不同。”笔者认为,本研究的切入点必须从厘清社仓和义仓两个概念入手,然后才可以对其相关问题开展研究,为此溯源社仓的发展历史就成为必然。

 

一、社仓制度的源流考辨

 

社仓究竟始于何时?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社仓制度与社仓之名的出现是否同步?社仓制度定型以后,又是如何演进发展的?它与义仓、常平仓之间又有何关系?如果把这些问题搞清楚,那么,我们就能够较为清晰地将社仓和义仓区分开来。

 

(一)社仓之名首现隋代文帝时期

 

从现有史料看,社仓之名最早出现在隋文帝时期。它几乎在其出现伊始就与义仓之名有着天然的纠葛,与常平仓功能之局限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常平仓一般建在京师、郡城附近,城镇居民获得救济较为容易,距离较远的乡村居民获得救济则较为困难。如何增强乡村居民防灾能力,就成为治国理政者考虑的重要问题。

 

开皇初年,工部尚书长孙平见“天下州县多罹水旱,百姓不给”,便上奏隋文帝设立“义仓”。该事件在《文献通考》中的记载是,长孙平奏请“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具体方式是“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 此时尚未出现“社仓”之名。《隋书》接下来的记载是,由于“义仓贮在人间,多有费损”,开皇十六年(596 年)“诏秦银、扶等州社仓,并于当县安置”。这里的问题是,“社仓”之名为何突然出现?如果是史料笔误的话,该史料接下来有关谷本上交的规则记载也有“社仓”之名:“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 从该仓设立“以备凶年”之目的来看,社仓与义仓又兼而有之,于是推之,社仓之名可能是该类储备谷本来源方式与久已有之的义仓有所不同,且其仓窑系由“当社”建造而得名,它在出现之初就与义仓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这可能是后人将两者混用的根源所在。

 

“社仓”之名出现在隋文帝时期并非史料笔误,在唐代有关文献以及相关文献中也有“社仓”之名的由来记载。比如,唐朝建立以后,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元年九月四日,置社仓。”贞观二年(628 年),尚书左丞戴冑在给唐太宗的奏折中提到“隋开皇立制,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多为社仓,终于文皇,得无饥馑。及大业中年,国用不足,并贷社仓之物,以充官费,故至末涂,无以支给。” 此记载从一个侧面表明,隋朝曾出现过“社仓”。值得注意的是,唐太宗时期即有了优先动用“社仓”粮食的规定,“其凶荒则有社仓赈给,不足则徙民就食诸州”。 另据《致知篇 · 唐仓法何以数变》记载,“唐自武德置社仓,本因隋制,社仓正为凶荒赈给设”。该资料接下来的记载,可能更说明了社仓与义仓有着天然联系,“于是有义仓之请,然则自隋以来,社仓兼充官费,不专为赈荒用,社仓之不足为备宜矣。”E 这些史料表明,“社仓”不仅在隋唐时期已经出现,而且社仓制度已经成为当时治国理政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仓之制定于南宋孝宗时期

 

南宋进士魏掞之曾在总结“回源洞”起义的原因时认为是“盖缘 艰食”,因此“乃请常平仓米一千六百石以贷乡民,至冬而取,遂置仓于邑之长滩铺,自后每岁散敛如常”。《宋史》有关这段历史的记述是,公元1150 年,南宋魏掞之“依古社仓法,请官米以贷民,至冬取之以纳于仓。”其善举在当地得到较为普遍支持,“部使者素敬掞之,捐米千余斛假之,岁岁敛散如常,民赖以济”。魏掞之的这一做法后来被评价为“诸乡社仓自掞之始。” 可惜的是,魏掞之推行的社仓并未得到国家认可,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南宋初年由官员主导的一种民间自助行为。因为作为一种制度,必须以国家名义颁行方为有效。

 

乾道四年(1168 年),朱熹所在的建宁府发生灾荒。面对“民艰食”的社会惨象,朱熹向建宁府申请,“得常平米六百石赈贷”。朱熹并没有将该批粮食无偿发放给灾民,而是以此为谷本,实行有偿救灾,“夏受粟于仓,冬则加息以偿;歉,蠲其息之半,大饥尽蠲之”。经过 14 年的实践,朱熹不仅将六百石米还给建宁府,还有“储米三千一百石”。朱熹的“社仓”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虽遇歉,民不缺食”。 公元 1181 年,朱熹向淳熙皇帝宋孝宗奏请推广实行社仓制度,同时将其总结的《社仓事目》一并报呈。“孝宗从其言,遍下诸路仿行其法,任从其便。其敛散之事,与本乡耆老公共措置,州县并不得干预抑勒。” 自此,社仓之法开始在全国推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朱熹本人在相关文献中多处提到在其之前的“社仓”以及实践。比如,他在《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中“以待凶荒”措施时说:“隋唐所 谓社仓者,亦近古之良法也”,大臣刘如愚主张“粟分贮民家,于守视出纳不便,请放古法,为社仓以储之。” 他在淳煕八年(1181 年)上书皇帝的奏折中提到该法系“因窃惟念里社有仓,实隋、唐遗法”。 他在《建宁府建阳县长滩社仓记》评价他的社仓之法“其规模大略仿元履,独岁贷收息为小异。” 针对“州县之间,每遇水旱合行赈济、赈粜去处,往往施惠止及城郭,不及乡村”的顽疾,赵汝愚也在奏疏中曾建议宋孝宗“远采隋唐社仓之制”。 那么,既然史实如此清晰,为何后人还将“社仓”之法始于朱熹作为通说呢?笔者推断,隋唐时期兴起的社仓制度,由于后来多种主客观原因致使“社仓”背离了设立初衷,虽然北宋时期有左司谏贾黯、殿中侍御史里行钱觊、知齐州王广渊等大臣上书请立社仓但并未广泛实践,故而才因“社仓久敝” 而致有的研究者未将隋唐时期作为社仓制度的起点。之所以将朱熹之法作为社仓制度的起点,不仅是因为该制度持续为其后历代政权所继受,而且与朱熹在历史上的崇高“圣人”地位密切相关。这恰恰是符合人们有关承继关系的认知规律的。

 

(三)元明清时期社仓制度的发展

 

南宋时期的社仓制度为元明清政权所继受和发展。元代“始置仓廪”始于元太宗初年,但效果并不理想。根据《程雪楼集 · 跋鱼山李氏社仓事后》记,元代程雪楼曾慨叹,虽然“官有常平,私有社仓,皆所以利民”,然而“常平废不复举,社仓之存者亦无几”,但在“识鱼山翁之子仁寿”之后,“独能嗣其翁所里社仓规制,至于今不废。吁可谓难矣!”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以后,深刻认识到“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 为首要政务,将国家经济政策重新调整为以农业为主,国家粮仓制度由此发生相应变化,“立义仓于乡社,又置常平仓于路府”。 据《元史 · 李德辉传》,至元元年,大臣李德辉赴太原任职即把“立社仓” 作为施政之初的重要措施之一。元代每社设一仓,由社长主持,名曰“义仓”,从其运行本质来看就是社仓。据有关资料,按照传统说法,义仓和社仓都属于“民间积贮”,功能都是“储以待凶荒者”,两者区别的标准是“义仓立于州县,社仓立于乡都”。但元代统治者改变了这种方式,“国朝酌古准今,立义仓于乡都”,把“社仓之设”一举兼尽。 这个史实可能也是后人将义仓和社仓往往混淆起来的重要原因。

 

明英宗正统元年,为“备荒赈恤”,顺天府推官徐郁上奏建议增设“社仓”,具体管理方法仍然效仿宋代朱熹之法。明英宗认为该办法“甚善”,“敕命有司行之”。明孝宗弘治年间,江西巡抚林俊曾向皇帝奏请建设社仓。直到公元 1529 年,嘉靖帝下令“各抚、按设社仓”。按照规定,“一社”由二三十户人家组成,管理人员共有 3 人,其中“社首”由家境殷实而且“有行义者”担任,“社正”由处事公平者担任,“社副”由能写会算者担任。 比较遗憾的是,“其法颇善,然其后无力行者”,E 这些措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比如,嘉靖二十年,御史沈越上书“请申饬社仓法,令有司亟行整理,抚按以此为考成,吏部据此行黜陟,以备荒政。从之”。

 

清兵入关后,清政府即开始整顿包括社仓在内的仓政,主要措施就是通过颁布上谕,鼓励各地建设包括社仓在内的各类仓储设施。比如,顺治十一年,清政权就把包括社仓在内的各类仓存粮多少作为官员政绩的评价标准。康熙四十二年,不仅下令直隶各地建立社仓,还出台了具体的管理制度。康熙五十四年,清廷出台了直隶省社仓劝谕条例。可以说,与顺治帝时期相比,社仓建设在康熙年间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就全国范围而言进展并不太理想。雍正帝即位之初,就制定了社仓的具体管理办法。雍正三年,还颁发针对云南、江苏社仓的上谕。此后,雍正朝又多次颁发类似谕旨,大大促进了陕西、云南等地社仓的建立。乾隆三年(1738 年),政府要求四川建立社仓,并出台了社仓息谷的处理办法。乾隆十年(1745 年),还就社长任期及社长人选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经过雍正、乾隆两朝出台的这一系列措施,全国各省州县都建立了社仓。此后,清政府又着手完善社仓制度,不断采取措施克服社仓实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嘉庆、道光以后,随着常平仓逐渐走向衰落,尤其是进入晚清时期以后,清政府在仓政方面主要致力于鼓励建立社仓,并使社仓的仓谷来源出现了赋税化倾向,但社仓制度的衰败趋势已不可避免。以江西为例,民国初年,全省社仓、义仓合在一起才有库存粮食 30 万石。经过整顿仓储,甚至实行按县摊派,到 1938 年,江西全省库存粮食达到 420 万石的最高纪录。但后来中国进入长达 12 年之久的战乱时期,许多谷仓已然是颗粒无存。“1949 年 2 月,省内 54 县统计,仅存稻谷 33 万石。” 以“社仓”为名的制度已经名存实亡,民间储粮防饥荒传统亟须在新政权时代迎来新的传承。

 

(四)社仓的主要特征是民办民营

 

《义仓、社仓概念之辨析》 认为,作为民间仓储最为基本的两种类型,社仓强调的是以春借秋还为特征的民仓,义仓强调民间举办,服务社区的民仓,综合两者来看,社仓与义仓总的区别,即差异为主,认同为辅。该成果随后又提出,如果把义仓和社仓流变之争放到具体历史境域中来考察,救灾实践与后人的救灾阐释,又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因此适用单一的或者静态的标准又显得过于简单。该观点虽然对于区分社仓与义仓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就本研究而言,笔者认为还应有一个明确定义,不仅能够将历代社仓与义仓区别开来,而且有益于探寻社仓的历史演进规律,实现社仓制度的有效传承,以兹鉴于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从南宋到清代,社仓都有官府提供社本介入或者其他监督的色彩,但从总体来说,其主要是由民间举办、民间经营,官府的功能只是具有劝导支持和监管功能。明代关于社仓的界定系从粮源角度来确定,“社仓,收民谷以充也”。清代有关社仓的界定更为明确。根据乾隆朝编纂的《大清会典》,所谓社仓,“凡民间收获时,随其所赢,听出粟麦,建仓贮之,以备乡里借贷,曰社仓”;所谓义仓,“凡绅士捐谷,以待赈贷,曰义仓”。该定义较为清晰的厘清了义仓和社仓关键区别在于捐谷的主体不同,义仓的捐谷主体为乡绅阶层,社仓的捐谷主体为辖区内居民。社仓和义仓的共同目的都是用于救灾,都既有“贷”而取息的功能,又有无偿赈济部分灾民的实践。它们既可以建仓于市镇,又可以建仓于乡村。而义仓的“春颁秋敛,取赢散滞,奖善酬劳”等日常运作依据,都是参考社仓相关规定,“悉依社仓规条”。 由此规定看来,后世有关社仓与义仓的有关争议,大约这也是历史原因之一。因此,本书有关“社仓”的口径,我们不仅以是否按照社仓之名来进行区分社仓与义仓,而溯源于该仓设置之最初目的,如具有“群策群力”之群体特征者,即谷本主体来源于辖区内居民为社仓,而将具有“行善积福”之个体特征者,即谷本来源于乡绅的界定为义仓。另有清代雍正元年《闽浙总督满保等为报闽省官员捐输社仓事奏折》,针对满保等官员“通共捐谷二万石,分别州、县大小,交与地方、社长公同收贮,以备不时”,雍正帝否定了他们捐谷社仓的行为,明确指出社仓“非官举之事”,官员在社仓中的作用是“密密缓缓相机劝导百姓自为”,否则结果就是“又添出一常平仓来了”, 这样就失去了社仓设立的初衷。而另有奏折更直接点明了社仓的主要特征“总期收掌在民,官无加派”。

 

二、社仓的粮库选址原则

 

社仓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民捐”进行“民贷”,有助于增强乡村集体抵御灾荒救济能力,带有强烈的互助性。因此,这就决定了社仓粮库的选址有着自己的独特原则。下面,我们以朱子社仓为例,兼顾元明清时期的社仓予以介绍。

 

(一)选址于社

 

朱熹主张社仓粮库的选址距离乡民居住地尽量要近。在《建宁府建阳县大闸社仓记》开篇中,朱熹就招贤里大闸罗汉院之社仓的地址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该社选址“非择其地而处之”,因为“仓之所在,极里之东北,而距西南之境远或若干里”。朱熹认为该仓距离乡民太远,致使“贷者多不便之”,并且乡民需要经常往来,“则犹未甚以为苦也”。社仓举办人周居晦也认识到这一点。朱熹接着记述仓址的变更情况,“更为此仓,以适远近之中”。朱熹称赞说,“民既岁得饱食,而又无独远甚劳之患,于是咸德周君”,他很乐意接受邀请撰文而记述此事。 至于当社建仓的好处,朱熹在《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曾明确说:“既以纾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

 

选址于“社”在后世的社仓实际建址也有实证。元代跋鱼山李氏社仓“散在武陵县诸乡僧舍”,瑞阳社仓“散在十七乡”,吉水义惠社仓“在州南二里计”,南安社仓“在郡治之西,与药局对峙”,新昌社仓“散在各乡团”。 明代嘉靖八年(1803 年),令“各抚、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 雍正帝则提出“备荒之仓莫便于近民,而近民莫善于社仓”。E 雍正五年(1727 年)二月,山东巡抚塞楞额在《为在衙署内择地建立社仓事奏折》中提出在“济南城内盖造社仓,以备积贮”。雍正七年(1729 年),岳钟琪在其所拟社仓收放稽查条约中明确提出“按粮分仓,按村分社”,建议“齐集本社适中最大之村堡内公同相度建仓地面,令本社各村堡老民就于建仓堡内”。 “建立社仓,每县不过数处,或建于市集村镇之区,或建于居民稠密之地,其远乡僻壤村舍寥落者不能遍设。”B 其实,社仓选址于“社”除便民外,还有防盗之考虑。

 

(二)节省费用

 

社仓制度的设置目的是赈济救荒,因此节省费用成为建仓选址的重要原则,以减少百姓集资、官府出钱建仓的负担,其主要途径一般是充分利用祠堂、寺庵、书院、旧仓等闲散房舍。汪道亨:《修举社仓事宜》多处提及充分利用闲散公房,诸如“须查各处旧有仓者,其址或嫌狭隘,相应设法量增,房屋或系假借,相应措处”;“其平素无仓地方,若新敛有谷,或于各乡约宽余处所寄囤,或各乡约所有空居,即度其值易买”;“或借废寺庙庵观暂停”。

 

蔡懋德《修复社仓议》将“因仓基”作为社仓规则的重要一环。蔡懋德指出,社仓设立之初,“建仓工费,此时必难即办”,那么可以“于寺观内择坚固空房一间或三间,量里蕃寡以为增减”,也可以“其他预备常平之剩、空闲公署之余屋,亦可随宜酌用”。总之,他认为“因仓基”要“总求因便,以省营造之费”。沈兰先《社仓议》也提出社仓粮库要“取私创寺院改造”。在清代,有些大臣向皇帝提出的建仓建议或者报告的粮食存储地点的有关情况也体现了节省费用的原则,如浙江巡抚杨廷璋建议,“如无捐费之人,即择各村庄寺院余房,或殷户宽闲房屋,暂赁二三间”;署理福建布政使乔学尹在奏折中建议,“从前社谷或交社长、副收贮,或令本家自存,又或寄顿寺院,并无专仓”;河南巡抚硕色在奏折中也提到,“查通省社粮,各属内有扣留息谷变价建造社仓,报明完竣者止有七州县,其余各州县社粮或收存公所,或暂贮寺院”E。“山东省社粮向因捐输无多,现在借贮庙宇民房,未经建仓。” 另外,将常平仓多余空仓作为社仓储粮场所也得到官府的大力支持。革职留任陕西巡抚陈弘谋曾上书建议“将陕省各属常平空闲仓厫”拨充社仓储粮的奏折得到雍正帝的肯定和支持。

 

在清代社仓实践中,还充分利用了宗族祠堂、大户人家的空房等闲散房屋。据《泰和县志》,全县共有 17 所社仓,其中仙槎乡社仓的社本由朱光辉、朱梦龙、朱宏、朱衍、朱光廷、朱嗣魁等捐输,粮库地址设在朱姓等祠堂内。 当然,当社仓达到较大规模时,就需要建设新的仓廒以存放社谷,所需支出由息谷部分承担,“建仓之费,即请于各该处从前报部息谷内扣出”。

 

(三)防火防水

 

社仓虽然要求方便实用,但并非不重视储粮安全,更是明确要求防火、防水。据汪道亨《修举社仓事宜》,“凡建仓屋,四围空旷,不近民居烟火”。据《翼富仓条例》,“仓以防盗备火为要”。

 

粮仓选址要注意地势“高燥”,要防水防潮。据浙江巡抚杨廷璋奏折,新建储粮场所要“高燥通气”。 雍正五年(1727 年)三月,上文提到的山东巡抚塞楞额在《为遵旨择地建造社仓等事奏折》中,针对皇帝“极好之事,但逼近抚署恐不便”等意见,向皇帝报告“济南城内裁缺都司衙门旁有空地一块,基址高燥,可建仓廒十二座,每座十间,共计一百二十间。”F这里提到的社仓建址选择的也是“高燥”之地。社仓粮库当“社”而建,除了便民考虑之外,其他考虑就是储粮安全,一旦发生水火灾害时,便于救护。“社仓须建于本社人户适中人家稍多之处。如有风雨水火,便于救护,仍当于仓侧捐盖小房二间,着社长分定合社之人轮流看守,无致疏虞。”在盛京将军达尔当阿等的奏折中,曾表达了“奉天各属皆近海滨,地多潮湿,存贮仓廪尚恐霉烂,藏于土内者岂能久远无虞”的担忧,也说明了社仓粮库选址不仅要防水还要防潮湿。有关社仓条约中也规定了社仓粮库要防水防潮的内容:“仓底之板须衬垫离地二三尺,使其透风。仓顶每间开一气帽,另加椽瓦,如帽覆之。”

 

此外,有利于防盗也是粮库选址的重要原则。比如,在社仓大门上写“某字号社仓”,就是一旦发生盗窃事件,有利于进行追查被盗粮食。

 

(四)禁占耕地

 

在朱熹看来,“所谓社仓者,聚可食之物于乡井荒闲之处”。他反对将社仓粮库建在耕地上,主张充分利用“废地”。比如,他在《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记载的社仓即“是得籍坂黄氏废地,而鸠工度材焉。”从后世社仓建址来看,基本上都遵循了尽量不占用耕地的选址原则。

 

三、社仓的社本来源制度

 

作为民间的一种互助制度,居民自愿参加是社仓制度的内在要求。如果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迫或者勉强,即使能够实行一时,但终归还是要归于失败。因此,社仓之法虽有全国规定,但同时“更许随宜立约”,以便实现其有较为充裕的社本。综合来看,各代社仓的社本来源大致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本谷

 

在社仓制度发展史上,本谷既可以是粮食,又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以田产、金钱等其他形式出现,从而使其与其他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中国古代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本处阐释的是以粮食为本谷的形式。社仓本谷的来源共有三种途径。

 

一是向官府借贷。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南宋时期。朱熹在创建社仓之初,其本谷来源即“常平米六百石。”魏掞之在建阳县所进行的长滩社仓实践,其谷本来源也是官方资助,“为言于常平使者袁侯复一,得米若干斛以贷。”周某之的大闸社仓谷本来源同样是官方资助,“始以常平使者宋公之檄,司其发敛之政,而以岁贷收息之令从事”。据《常州宜兴县社仓记》,该社仓的本谷是因为饥荒向郡守徐公嘉请示,获得官方资助,“得米六百斛以贷,而因以为社仓”。考究南宋时期社仓的本谷来源主要由官方资助之原因,大抵是因为社仓的实行都是迫于“活民”与“弭盗”的压力,因而获得了官方的必要支持。虽然官方最后收回了谷本,没有背离社仓的原旨,但后世还是摒弃甚至禁止本谷源自官方的方式。比如《湖广总督杨宗仁为报湖北举行社仓情形事奏折》就提到有关社仓社本来源是“劝捐谷本,出纳听民自主,不许官吏会计侵肥”。岳钟琪在其拟定的《社仓条约》的第二条即提出:“社仓之粮原系民力,故专交百姓自司出纳,不许官员管理”。笔者分析,之所以逐渐摒弃这种方式,是因为社仓的主要目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运行方式是春借秋还,如果本谷有来源于官方的成分,可能会带来官方对社仓的不必要干预,从而失去了设立社仓的初衷。

 

二是官府牵头筹粮或者出资。官方牵头筹粮的社仓设立方式也出现在南宋时期。据《邵武军光泽县社仓记》,该县官员张诉之等通过“节缩经营”方式取得社仓的第一笔“本谷”,“得他用之余,则市米千二百斛以充入之”。接着,他们又广开渠道,通过购买民田、利用僧田和应当没收的民田,又“岁收米合三百斛,并入于仓”。由官府直接出资设立社仓在历代也不鲜见。比如,清代川陕总督岳钟琪建议用火耗“八万余两分发各州县,购买粮米收贮社仓”。他还解释说,此法“是以出之民间者仍还民间,隐寓社仓之法于不言之中。”该建议得到雍正帝批准和支持。雍正十三年(1735年),云南“通计一省捐积谷麦等项止有七万余石。其中一千石以上者仅二十余处,此外皆数百石、数十石,亦有全无社谷者”,为解决该问题,布政使陈弘谋建议“除旧有社本一千石以上已敷接济毋庸议外,其未及一千石者均于该处常平、官庄等谷内动拨五百石或八百石,作为社本”。

 

三是民间捐输。这种方式开始于隋代,类似于辖区内居民“集资”建仓,捐输额度不限,这是社仓谷本的最基本来源。隋代长孙平针对“天下州县多罹水旱,百姓不给”的现象,向皇帝奏令民间自主缴纳粮食以备灾荒,“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已下,贫富差等,储之闾巷,以备凶年。”到明代,这种方式仍在延续。明代汪道亨《修举社仓事宜》中,缴纳方式的主要内容是:缴纳之前由社长会议根据贫富程度、人口多少缴纳。“本社集社长社副众会议,各量贫富家口为多寡。”共分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又分三种情况,其中最贫户不用缴纳。“上上户每会六斗,上中户每会五斗,上下户每会四斗,中上户每会三斗,中中户每会二斗,中下户每会一斗,下户不与。”允许用现金代替缴纳粮食。“如粟不便者评纳银钱登簿。”明代《张朝瑞之社仓办法》中,本谷大部分由民间自主缴纳,“大凡当秋熟之时,或每亩量出谷半升,或通乡各户,富者以石计、贫者以升斗计,俱报数,约正副登簿,保长收入社仓。”另据嘉靖年间史料,社仓谷本交纳也有差异,“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清朝时期的社仓基本延续了这种办法。

 

(二)息谷

 

息谷是社本的另一重要渠道。朱子社仓兴起之初,从官府借了六百石米作为底本,通过借贷收息方式,经过十四年运行,不但还清了官府借贷,还有现粮“三千一百石”。朱熹还特别说明,这些粮食“是累年人户纳到息米”。息谷成为朱子社仓后续运行的重要基础。

 

在元代,社仓依旧“各以差等出谷为本”,按照“每年收息谷一斗”标准收取。清代岳钟琪在其所拟社仓收放稽查条约中就有“借放收息每岁必有增添”的制度设计。《湖广总督迈柱为请奖励倡捐社仓谷石官员等事奏折》中也有收取息谷是国家规定的记载:“查百姓借领社谷,定例每石收息谷二斗”。而雍正年间的广西巡抚李绂在《为请将捐谷借民取息为社仓之本等事奏折》则直接将息谷列为“社仓之本”:“若各府均贮有捐谷,则以捐谷借民,取息为社仓之本”。该建议得到雍正的支持。乾隆年间也有收取息谷系“定例”的记载,“至青黄不接之时,与社仓之谷一体听人借领,每石亦照例收息谷一斗”。据乾隆朝编纂的《大清会典》,“有习业而贫者,春夏贷米于仓,秋冬大熟加一计息以偿”。而乾隆《清会典则例》对息谷的交纳记载更为详尽:“其收息之多寡,每石收息二斗,小歉减息之半,大歉全免其息,止收本谷,至十年后息已二倍于本,止以加一行息,其出入之斗斛,均照部颁斗斛公平较量。”

 

(三)义谷

 

如果说“民捐”方式是社仓之基的话,多方捐助就使社仓基础更为夯实。这种粮源历史上称为“义谷”。南宋魏掞之在社仓实践时,其社本除官方资助外,还得到其部署“捐米千余斛假之”。朱子社仓也鼓励“有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劝立社仓榜》记载:绍兴府会稽县官员“乞请官米置仓给贷”,而致政张承务、新台州司户王迪功、衢州龙游县袁承节等官员“又乞各出本家米谷置仓给贷”。金华县社仓建立时,有“务赈恤、乐施予”家风传承的富人潘叔度“慨然白其大人出家谷五百斛”。这说明,富裕大户所捐“义谷”在南宋已是社仓社本的重要来源。此后,历代政权继续鼓励捐“义谷”以充社本,将社仓打造成为封建政权治理乡村社会的重要制度。

 

元代大德年间,蒙古人燕赤不花倡议设立南安路社仓,率先用自己的薪俸购买一百硕粮食作为社本。明朝时期,政府鼓励捐“义谷”的制度已经较为稳定。汪道亭《修举社仓事宜》中,相关激励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捐“义谷”无论多少,都会在类似“德行榜”上予以记载,并加盖官印。“凡社中富而好德,能于本谷外,愿输二石入仓者,纪善一次,四石者纪善二次,十石者纪大善一次,二十石者纪大善纪二大善,三十石者纪三大善,州县掌印官奖赏。”二是如果捐“义谷”数量超过了五十石,相关激励措施分为三个层面:①由不同等级的官员“送匾”,并按照捐谷数量在“匾”上题不同字,同时还“给予冠带”以进一步彰显其捐赠功德。“输五十石以上者,该府及州县送匾,书‘好义’二字,输百石以上者,本道送匾,书‘施仁’二字,照例给予冠带,输至二百石以上者,准给冠带优礼,本道及两司送匾,书‘乐善’二字,其输四百石以上者,申请两院送匾,书‘积德’二字”。②将捐“义谷”行为与所负徭役以优待,即“优免杂从差役”。③如触犯国家法律,“犯罪不许刑”。三是如果捐“义谷”数量超过八百石以上者,则要上报皇帝在乡里树立功德碑。“此外若输粟八百石以上者,申请两院,照例奏请,竖房表里。”

 

与明代不同,清代不分捐“义谷”的多寡都予以公开表彰,最大限度地将其善行予以传播。据乾隆时期《社长捐谷奖励定例》,如果“士民捐至十石以上者”,则“州县给以花红鼓乐道送”;如果超过三十石以上,除举行相关仪式之外,还按照捐“义谷”数量,由不同等级官员予以“给匾”:“三十石以上者,州县给匾;五十石以上者,知府给匾;八十石以上者,巡道给匾;一百石以上者,布政司给匾;一百五十石以上者,巡抚给匾”。如果捐输数量达到三百石以上,则给予一定官职待遇,“如有好善不倦,捐数多至三四百石,照例题给八品顶带荣身”。如果捐输数量达到千石以上的官员,则“分别职衔大小,酌量议叙”。如果单次捐“义谷”不够奖励标准,还可以进行累计,待达到相应标准后,予以奖励。“原议捐谷不拘升斗,而奖励起自十石以上,倘有所捐不及十石者,亦应并请以好义记名,年久汇奖。”乾隆时期的《大清会典》也对捐“义谷”行为进行了奖励规定:“有好义能捐十石至百石以上者,旌奖有差。”历代政权这种明确的政府正向激励方式无疑有助于良好家风民风的形成,有助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罚谷

 

罚谷充作社仓粮源出现在明朝中后期。蔡懋德《修复社仓议》中有关“裕仓本”的措施之一就是罚谷。据该资料,对于“本乡绝产为奸里影占者”,可以把他们的财物没收作为社仓谷本;对于“罪外批加刑责及例重情轻者”,允许通过向社仓缴纳一定量的粮食从而“从轻有免”;作为一种扬善惩恶措施,对于“一约中人户富而好义者”,如果能够向社仓“输谷若干石”,则将其善举“与孝子悌弟辈一体载纪善簿”,如果“犯罪应记惩钉匾而知悔改者”向社仓“输谷若干石”,则可以“免载惩恶簿”。当然,如果“再犯不悛”,则再“载簿钉匾其门”。

 

汪道亭《修举社仓事宜》中也有关于罚谷的记载。为便于原汁原味地理解社仓的这一粮源,特将此资料原文摘录于此:“议罚谷 凡官司自理赎谷,除照旧人预备官仓外,其各社有乡约演礼不到保甲、直牌怠玩及一切违犯稍轻者,听约正副处酌罚谷;其有本社小事口诉不平者,听约正副量剖曲直罚谷,使之平息,以省赴告及株连干证之费;或赴告而自愿和息者,该有司酌量罚谷,输之该社,取具仓收免罪。情轻者,批约正副查处量罚,是为罚谷,登簿备查。”如果管理人员出现失误,也要被处以罚谷。比如,在明代,如果社仓有空仓现象,社首则要被罚谷,“仓虚,罚社首出一岁之米”。

 

四、社仓的日常运行制度

 

社仓制度建立的方式和目的,在隋代长孙平有关建议中即有明确的记载:“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已下,贫富差等,储之闾巷,以备凶年。”北宋大臣钱顗在给宋神宗乞天下置社仓书中首先评价此举是“行于当时,民无饥馑”之良策,随后建议天下州县“逐乡村各令依旧置社仓”。关于社仓制度的日常运行办法,该大臣较为详细地进行了介绍:“当丰年秋成之时,只于上三等有田人户量出斛斗,以备赈济。第一等不过三石,第二等不过二石,第三等不过一石。或以乡或以村为额,仍令众人选择有物力一户,充社仓甲头。一年一替,以所聚斛斗藏置其家,即具众户实数申报所属官司,判押为据。或有损失,亦迎甲头陪填,贵免侵欺之弊。若遇荒歉,即尽数俵借于下等贫民,听将来岁稔日,官为索还,依前人社仓收贮。”虽然该建议未被采纳,但其有关社仓日常运行办法被后世继承与发展。本书以此为基础,并结合后世政权有关社仓制度及其实践予以介绍和阐释。

 

(一)摸清民情

 

摸清社仓保障对象情况,便于实行多家联保,有利于降低社本的风险,这是社仓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要求,也是有效监管的内在要求。朱熹在其《社仓事目》中规定了两类不能赈贷的对象:“产钱六百文以上及自有营运,衣食不缺,不得请贷”;“停藏逃军及作过无行止之人”不实施救助。这两类对象的发现都有赖于稽查户口。根据沈鲤《社仓条议》,社仓管理人员及各居民点负责人要逐户排查,详细记录社区每户居民的住所、所住房屋是自有还是典租、户主年龄及男女人数、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员、以何职业谋生、家里是否有高龄老人、是否有孤寡残疾之人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又将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分为仁义礼智四类:“仁”,代表衣食充足者;“义”,代表衣食仅足者;“礼”,代表衣食拮据者;“智”,代表衣食不足者。这样分类的目的是为日后偏于“平籴张本”。

 

《翼富仓条例》也说明了查清保障对象情况旨在保证社仓保障功能的实现。与沈鲤《社仓条议》不同,该条例将所在社区居民分为上中下极四等,用于代表保障对象的生活状况。该条例提到,在社仓实施之前,同辖区居民因等级不同而有不同待遇,“上户不听籴,中户六日一籴,下、极户三日一籴,极户仍减平籴价什之二”。每人日均粮食“五合”,年初由于粮食较少,可能“只三合”。在粮价上涨时,辖区居民“分二等,次贫平籴,极贫给赈”。社仓制度实施以后,不再区分“籴赈”,只是“减价示优”,实现了“岁岁平籴”的理想局面。当然,这是正常年景下的运行情况。如果遇到非正常年景,就又另当别论了。“若有非常,又非此论”。从监管工作角度来看,社仓制度的保障对象是非常明确的,如果有违规操作的话,很容易被发现和查处的。

 

(二)汇聚社本

 

社仓运行的根本在于有社本,这是社仓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首要环节。社本的最初来源就是上文所说的“本谷”,其次才是息谷、义谷和罚谷。按照钱觊所述,社仓在丰收年份汇聚谷本,以乡或者村为单位,由辖区内富民根据田亩数量分别交纳“三石”“二石”“一石”。在后世社仓制度实践过程中,交纳谷本范围从富民拓宽到广大平民,所属辖区单位以及本谷数量上的交纳变化或者减免。比如,按照嘉靖年间的法令,社仓“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

 

当然,如果遇到连年甚至多年丰收,社仓的借贷压力就可能比较轻,进而会使社本越聚越多。那么,如何看待与处理社本越聚越多的问题呢?钱觊这样解释,经过多年积累,“或无水旱,即具存留,所贵常有三年之备”,并且“谷有贵贱,岁有凶丰”,大家所交谷本较少,而将来所赈济的范围却较为广泛,因此“岁月稍久,蓄积亦多”,对于防范水旱之灾就可以起到较大作用,实现“免致流亡之患”的目标。关于如何看待粮食多与少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这样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 13 亿多人口的大国,粮食多了是问题,少了也是问题,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多了是库存压力,是财政压力;少了是社会压力,是整个大局的压力。对粮食问题,要从战略上看,看得深一点、远一点。”实际上,当社本多了以后,社仓制度的其他功能就逐渐显现出来,比如会办义学或者其他乡村公益活动。

 

(三)春借秋还

 

社仓制度持续实施的基础在于有进有出,为此就要解决社仓粮食总量不够以及如何分配问题。淳熙八年(1181 年),朱熹上书皇帝,奏报自己举办社仓事宜,按照春夏借出、秋冬纳还之原则进行运转,实现了官粮既不亏损,民间又可以较为平稳地度过青黄不接时段。具体来说,朱子社仓的“春借秋还”规则有如下几个关键点:

 

第一,清查人口,保证赈贷对象均为辖区内居民。每年农历十二月份,“分委诸部社首、保正副将旧保簿重行编排”;如果发现“有停藏逃军及作过无行止之人隐匿在内”的情形,仰仗“社首队长觉察,申报尉司追捉”,押到官府治罪,并“根究其引致之家,亦乞一例断罪。”截至次年三月,“诸部社首、保正副”将重新编排的“保簿”交纳给乡官,由乡官当面点检,“如有漏落及妄有增添一户一口不实”的情况,则允许告发。官府要进行核实清楚,“乞行根治”。“如无欺弊”情形,即按照该“保簿”登记的人口,区分大人、小孩而“指定米数”。为了更为精准赈贷,届时借户需要填写“请米状”(类似于“借条”),由借户、大保长、队长、保长、社首逐一签名,在“候支贷日”,由“监官依状支散”。

 

第二,春日赈贷,按照“保簿”登记名单支取。每年农历五月下旬,“新陈未接之际”,根据借户提出的“依例给贷”申请,由县里选派官员“与乡官同共支贷”。支取日期确定以后,张榜“晓示人户”,“先远后近,一日一都”,由借户按照“日限”前往支取。借户前来支取时,仍然需要社首、保正副、队长、大保长前往仓库确认是否为借户本人,“照对保簿,如无伪冒重叠,即与签押保明”。当日,由监官同乡官“入仓,据状依次支散”。如有徇私舞弊者,则“许人告首,随事施行”。当日,如果不愿意借粮者,朱熹规定“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

 

第三,秋后纳还,社仓管理人员依例“公共受纳”。每户借贷的粮食,要在当年秋冬季节“纳还”,最迟“不得过十一月下旬”。“纳还”的程序:①借户于农历十月上旬提出申请,要求社仓管理人员择日“前来公共受纳,两平交量”。②“受纳”日期确定以后,“即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交纳”,顺序依旧是“先远后近,一日一都”。③由社首、队长通知保头,再由保头通知借户“赴仓交纳”。如果借户不能足额“纳还”,社仓规定“未足不得交纳”。④到了“纳还”之日,“监官、乡官、吏头等至日赴仓受纳,不得妄有阻节,及过数多取”。如果还有其他情况,则“其余并依给米约束施行”。

 

南宋以后的社仓,基本遵循了朱子社仓“春借秋还”规则,所不同的是,在社仓增加了民间管理人员,进一步摆脱了官府参与的成分。当然,如果还贷有困难时,社仓也有一些较为人道的制度设计。比如,在明代,“年饥,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振给,不还仓”。

 

(四)加收息米

 

我国古代很早就重视对粮食损耗的防范与化解。据《新唐书 · 百官志三》记载,地方监察官员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从《朱子全集》有关“社仓”的记载来看,都有以加收息米方式来冲抵粮食的损耗以及日常管理支出的制度设计。比如,在朱子社仓设立之初,正常年景“每石量收息米二斗”;如果“遇小歉”,则“蠲其息之半”;如果“大饥”,则“即尽蠲之”。在社仓正常化运营以后,“更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虽然“每石量收息米二斗”的利息并不算低,但与高利贷息以及被迫背井离乡相比还是要好得多。因此,该加收息米的办法后来得到中央政府的支持,颁行全国施行。

 

元明清时期的社仓继受了加收“息米”的办法。比如,元代跋鱼山李氏社仓收息标准为“硕收息三斗”。嘉靖年间,国家法令规定社仓“斗加耗五合”。崇祯末年,大臣蔡懋德建议修复社仓时提出“收时量加息谷,以补耗减”。康熙年间的规定是,社仓“每石取息一斗”。至于加收“息米”的成效,或许雍正年间河南巡抚田文镜的一份奏折从侧面说明其重要性。田文镜在《为报各属捐贮社仓谷石并设立社仓数目等事奏折》中报告:所辖河南各州县共“盈余谷四十六石二斗一升五合。出借加息谷九百三十四石五斗八升二合”,加上“劝捐谷”,“三年共本息劝捐麦谷十万九千七百六十七石五斗三合九勺,分立社仓七百九十八座”。当“息米”达到一定的量时,就有了诸多限制,比如云南社仓此时“止收耗米三升”,广东社仓则将“息米”“备本地赈济之用”。在社仓实践中,还有免除所欠社本的事例。乾隆四十四(1779 年),“冬十月壬戌,免陕西延安等三府州属乾隆二十年至三十七年(1755 ~1772 年)民欠社仓谷。”究其原因,依旧与彰显皇帝的恩德有关。

 

关于“息米”如何支配,历代社仓规定大同小异。“息米”的用途,一般以年为单位进行计算,按照三七开的标准进行分配,七成“息米”作为社本归于社仓,三成“息米”用于社仓管理所需办公纸张笔墨以及管理人员工作餐、仓廒的日常修缮等用途。如果还有剩余的话,以为“民田水利及抚恤之用。”

 

五、社首的任职管理制度

 

社首是社仓的主要管理人员,其称呼有社长、副社长、仓正、仓副、甲头、掌仓等多种。本书中“社首”称呼取自朱熹的《社仓事目》。“干部工作也好,人才工作也好,本质上都是用人问题。”作为封建社会一种重要的赈灾救荒制度,社仓制度成功实施的关键在于有一个称职的社首,甚而有时能否遴选合适之人担任社首是社仓制度实施的前提。

 

(一)本人品行端方

 

在朱熹看来,担任社首一职并非随便一个人即可胜任。在他心目中,社首作为社仓的关键人物,其品行无私公正是首要条件。那么,什么样的人符合这种条件呢?朱熹给出了心中的社首榜样:“然不知元履之言虽疏,而其忠厚恳恻之意,蔼然有三代王政之余风。”这个人就是社仓先行者魏掞之。魏掞之设立的社仓最终归于失败,“粟腐于仓,而民饥于室,或将发之,则上下请赇,为费已不费矣”,朱熹在总结原因时说,接替魏掞之职位者“不能勤劳恭恪如元履之为”。归根结底,魏掞之设立的社仓在初期之所以成功,关键因素是有魏掞之这个称职的社首;其去世后社仓之所以失败,关键因素是其继任者不能担负起社仓管理者的职责。故而,在朱熹随后的社仓实践中,与前来监督的本县官员一起敛散粮食者,是“本乡土居官员士人有行义者”。朱熹看重社首的品行要求,有时抱病还会接受撰记邀请,对社首品行进行详细记述:“是仓之立,君师之教,祖考之泽,而乡邻之助也,吾何力之有哉。且今虽幸及于有成,而吾子孙之贤否不可知,异时脱有不能如今日之志,以失信于乡人者,则愿一二父兄为我教之。教之一再而不能从,则已非复吾子孙矣,盍亦相与言之有司,请正其罪,庶其惧而有改,其亦可也。”为了警醒主管社仓的“乡官士人”,朱熹还曾专门作诗《题米仓壁》:“度量无私本至公,寸心贪得意何穷?若教老子庄周见,剖斗除衡付一空。”

 

如果社首品行不端结果会怎样?元代有则史料表明,其结果是“民间但见其害而不见其利,凶年饥岁而民不免于流离死亡”,究其原因,就是“有司任法而不任人,法出而奸生,令行而弊起”。嘉靖年间设置的社仓,社首的选择条件之一是“有行义者”,并且“处事公平者”方可为社正。康熙帝认为“凡建设社仓,务须选择地方敦实之人董率其事”,因为“此人并非官吏”,在从事催纳所出之米、社仓日常管理等事务时对其品行要求就特别高。乾隆时期的云南社仓,社首通常由“绅士耆民中选充,尽足管理社仓事务”。在江西,社首“令地方乡约公择殷实老成之人,报明有司充补,现今奉行已久”。在福建,社首“如有阙额,公择端方有品之人即行充补”。

 

(二)家道殷实良善

 

社首品行端方,表明他平时处事公道,能够为人所信赖。就人性而言,当管理粮仓等事务会面临不少诱惑与较大挑战,与经济条件较好者相比,经济条件较弱者的社首渎职受贿风险相对可能会大些。法律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抑制和防范人性中恶的一面,激发和弘扬美好的一面,从而使经济社会有秩序地稳定发展。故而在相关制度设计时,既要有对违反制度的惩戒规定,又要有对遵守制度的奖励规定。当然,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以预防为主,而非以惩治为目的。作为赈灾救荒的制度设计,社仓制度设计者在重新兴起伊始,即认识到人情不能无公私之分,对于社首必须从经济条件予以限制,于是几乎从南宋朱子社仓至明清时期,对担任社首者都有家道殷实的要求。

 

例如,在明代,“嘉靖八年乃令各抚、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又如,汪道亨《修举社仓事宜》即明确社首“以本处齿行俱优者为主”,如果“更兼家资殷实者为之更妙”。雍正时期的岳钟琪所列社仓条约即要求“公举殷实良善素不多事之人”担任社首。乾隆年间依旧强调担任社首者需要家境殷实。再如,江西巡抚岳浚在举办社仓时就报告,“至于经管社仓,已选有殷实老成之人充为社正、社副”。署理湖广总督史贻直在给乾隆的奏折中提到,“臣查雍正二年部议内开,正、副社长务选品行端方、家道殷实之人”。乾隆时期的《大清会典》还明确规定了社首的任职条件:“公举殷实有行谊者一人,为社长。”由此不难看出,社首的理想人选是既家境殷实又个人品行端方,但在实践中其实很难做出选择,尤其是封建社会后期往往更倾向于家境殷实者,这也是诸多社仓最终走向失败的重要原因。比如光绪末年,新津县兴义乡社济仓推举杨映宽担任新社首,着重强调的条件是“伊等均为殷实大粮,堪充此任,且杨映宽下有二子,力能充当”。

 

(三)权责分工相制

 

社首职责内容可以概括为“善劝输、择社长、酌收息、公斗斛、严簿籍、禁那借”,但其并非包揽社仓一切事务,而是与其他人员一起有着明确的分工,这也有利于保证社本的安全。在朱熹的《社仓事目》有这样规定:“簿书锁钥,乡官公共分掌。其大项收支,须监临官签押。其余零碎出纳,即委乡官公共掌管,务要均平,不得徇私容情,别生奸弊。”这说明,在朱熹进行社仓制度相关设计时,已对社首与其他管理人员进行了明确分工,以便相互制约,确保社本的安全,甚至请官府进行相应监督。《清江县社仓规约》中也有类似分工记载:“仓中事务并委乡官掌管,但差使保正、编排人户、磨对簿历、弹压敛散、踏逐仓、追断通负之类,须官司行遣。”到了明代,“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这种权责分工相制方式一直持续到清代。

 

在清代乾隆时期,江西巡抚岳浚在给乾隆的奏折中直接提出参照朱熹所提人员分工办法执行:“朱子所议簿书锁钥乡官公共分管一条。臣查江省社仓事宜俱系正、副社长轮流收管,其社簿设立二本,一本社长收执,一本缴县存查。至于锁钥,即交正、副社长公同分管,以便查看,不时启闭,现在奉行,毋庸另议。”在清代法典中,社首与其他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工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乾隆时期的《大清会典》规定,社首对外代表社仓,其条件要求本人品行端方、家道殷实,社副的条件要求则是“能书者”,二人“共领其事,按保甲印牌”。由此可见,从社首选拔时,就对标社首与社副按职责由不同能力的人员担任。究其两人职责,则是“社长、社副执簿校验,岁以谷数呈官,经理出纳惟民所便”,“丰年劝捐社谷,在顺民情”。

 

(四)奖惩待遇明确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社首及其他从事社仓管理事务的人都有一定报酬,根据朱熹《社仓事目》,每个参与社仓事务人员的标准不一,“每遇支散交纳日,本县差到人吏一名,斗子一名,社仓算交司一名,仓子两名,每名日支饭米一斗。发遣裹足米二石,共计米一十七石五斗。又贴书一名,贴斗一名,各日支饭米一斗。发遣裹足米六斗,共计四石二斗。县官人从七名,乡官人从共一十名,每名日支饭米五升,共计米八石五斗。”在清代雍正时期的社仓条约中规定,仓正、仓副“应在息谷内每年每人给十二京石供其饭米”。岳钟琪对此解释说:“仓正、仓副既专管社仓之事,若不给以养廉,岂可责其尽心竭力。”如果工作出色,还有一定的奖励,“仓正、仓副出入公平众人输服修仓勤而贮粮谨者,应分别犒赏,以便鼓励”。这些额外的奖励,主要形式有“赏息谷一京石代花红”“赏息谷三京石代羊酒”“赏息谷五京石代旗匾”“给予九品顶带”等。乾隆时期的《大清会典》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社长、社副经理有方者,按年给奖,仍以息谷酌酬劳功”。

 

如果工作有过失或者其他瑕疵,也是要受一定惩罚的,除不能继续担任社首外,还要受一定的经济处罚,比如前文提到的“罚谷”即此种情况。清代雍正时期的社仓条约对此的规定:“如仓正、仓副有瞻徇情面滥借与不应借之人,或滥收湿恶不实之谷,或仓廒不修以致谷有霉烂短少,将仓正、仓副革退,并将未还之谷及霉烂短少之数,于革退之仓正、仓副名下追补还仓。”如果属于故意而破坏社仓制度的则可能要受到刑事处罚,“如社长、副有浮收索费及诡名冒借转贩射利等事,或经同社之人告发,或经官访出,提审究拟”。

 

六、社仓制度的当代新生

 

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救灾赈济制度,社仓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它创始于隋代,复兴于南宋,发展绵延于元明清以至民国末年。在其长达一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它不仅发挥了救灾赈济之功能,还实际上起到了社会保障功能,对于保证中国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尤其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公有制已经成为我国的经济基础,但“民以食为天”依旧是最客观的现实,如何防范饥荒依旧是执政者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这些因素决定了如何传承民间储粮防饥荒传统、使社仓制度实现新生成为值得研究的社会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重建农村民间储粮备荒制度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不少地区遭遇连年灾荒,救灾的根本问题是粮食问题。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在 1949 年 12 月《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中明确提出:“生产救灾是关系到几百万人的生死问题,是新民主主义政权在灾区巩固存在的问题,是开展明年大生产运动、建设新中国的关键问题”,并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应给予灾民或合作社一部分贷款,并拨出一部救济粮扶助灾民生产自救”。次年 4 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章程》,即在第二条明确其性质为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的群众性的救济组织,团结并领导全国从事救济福利事业之团体及个人协助政府组织群众进行生产节约、劳动互助,以推进人民大众的救济福利事业。当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也确立了“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的灾害救济方针。由此不难看出,社仓制度中的民间“互助”精神继续在新民主主义政权救荒制度设计和实践中得到体现,同时也启示我们,救灾的基础在于广大民众的自觉互助,政府的“必要救济”仅应成为辅助手段。

 

之后,新中国提出了“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开展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城镇人口和职工随之大幅增加,粮食 需求量也随之大增,由此国家不得不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并被迫长期执行与延续。根据1956 年 6 月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依照国家规定纳税以后,根据既能使社员的个人收入逐年有所增加,又能增加合作社的公共积累的原则,可以从扣除消耗以后所留下的收入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如果遇到荒年,公积金可以少留或者不留;遇到丰年,则可以酌量多留。尽管这时候土地所有制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但该方式与古代社仓的有关规定惊人地相似,备荒方面的功能依然被放在重要地位。例如,在 1957 年 9 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工作的决定》中就提出“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战胜灾荒的有力保证”;1958 年 5月《粮食部关于夏粮征购工作的指示》提出:“农业社在完成国家夏粮征购任务,分配给社员必需的口粮以后,仍有余粮的,应当适当地储存一部分。以备应付灾荒和其他临时调剂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农村队社集体粮食储备制度

 

农村队社集体粮食储备制度是在继受社仓制度有益经验基础上,在“备战、备荒、为人民”战略口号下建立的,其本质是通过藏粮于民维护国家安全。20 世纪 50 年代末期至 60 年代初期,中国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特别复杂,在此大背景下,党中央提出了“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战略口号。1966 年 3 月,毛泽东对该口号进行了具体解释:“第一是备战,人民和军队总得先有饭吃有衣穿,才能打仗,否则虽有枪炮,无所用之。第二是备荒,遇到荒年,地方无粮棉油等储蓄,仰赖外省接济,总不是长久之计。一遇战争,困难更大。而局部地区的荒年,无论哪一个省常常是不可避免的。几个省合起来看,就更加不可避免。第三是国家积累不可太多,要为一部分人至今口粮还不够吃、衣被甚少着想;再则要为全体人民分散储备以为备战备荒之用着想;三则更加要为地方积累资金用之于扩大再生产着想。”从该解释来看,其核心思想是分散储备、藏粮于民、备战备荒,社仓制度有了更为广泛的新生空间。

 

在实践中,该思想已经在 20 世纪 60 年代初期开始落实到具体工作中。1962 年 9 月,中共中央在《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建立社队储备粮,“从今年秋后开始,取消公社、生产大队提取机动粮、自筹粮的办法,以减轻生产队和社员的负担,更好地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生产队本身允许保留一定比例的储备粮。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或者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它们也都可以保留一定比例的储备粮。储备粮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过生产队社员大会或者生产大队、公社社员代表会讨论确定”。10 月,中共中央在《关于粮食工作的指示》中强调要逐步增加国家的粮食库存和集体、个人的粮食储备,逐步做到国有余粮、队有余粮、户有余粮。如果保管有困难的,生产队可以委托粮食部门代为保管,也可以存粮时由粮食部门按价付款,取粮时再交换价款。为此,国家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计划用粮、节约用粮、藏粮于民、备战备荒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动集体和个人储备粮食。1965 年 10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还明确指示粮食部门积极地指导和帮助生产队建立储备粮的管理制度,传授保粮技术。此后,粮食部就农村队社集体粮食储备的提留、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意见。农村队社集体粮食储备制度至此基本建立,逐步做到队队有仓库、队队有储备、户户有余粮。到 1965 年,全国各地粮食部门代生产队保管的原粮储备总数达到 45.7 亿斤;1979 年增加到 193.2 亿斤。由此可见,社仓制度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下已经成功转换成一种新的形式,成为夯实国家安全根基的基本方式。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留足集体的”

 

20 世纪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我国农村改变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业组织形式,广泛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以“工分”来衡量劳动贡献和计算报酬的方式转变为根据承包的土地面积、实行“多劳多得”分配原则,农产品分配领域的国家、集体和个人关系被形象化地概括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农民创造的国民收入分配过程就是农业财政收入、村提留、乡统筹以及农民收入的形成过程。国家财政参与农业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是农业税。集体参与农业国民收入分配主要采取提留、统筹及摊派等形式。”

 

那么,“留足集体的”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呢?根据 1991 年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承担的村(包括村民小组)提留、乡镇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其他费用是农民应尽的义务。不难看出,农民承担的该类义务是“留足集体的”全部内涵,其与社仓制度中农民缴纳的“本谷”具有同类性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否则不能享受在该集体的相应权利。当然,这里所涉及的“集体”,与社仓制度所涉及的“乡里”在本质上也是相同的,都是中国社会基层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精神,“集体”共涉及三类主体,即乡镇合作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小组。

 

(四)新时代农民合作社之“社仓”新形式

 

我们可以在“天眼查”以“社仓”为关键词进行查询,发现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注册时将“社仓”融入其名称,如浏阳市社仓种养专业合作社、济宁市高新区社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武夷山朱子社仓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这种现象表明,在部分农民心目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古代社仓有某些相通之处,可以理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古代社仓在当代的新形式。

 

我们认为,这种理解带有很朴素的传承传统文化的意识,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找到一些依据:一是性质相近,服务对象相似。比如,该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它的参加主体是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此类组织成立的基础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第三条则规定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经与社仓制度对比,两者性质、参加主体以及服务对象极为相似。二是业务相近。社仓主要功能是“储粮备荒”,而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业务内容之一就是“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是禁止参加对象相似。从前文分析,我们知道历代政权在设立社仓时大多都限制介入社仓具体事务和日常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社仓制度的若干启示

 

作为一种制度,社仓制度已经在民国末年随着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政权覆灭而成为历史;作为一种文化,社仓制度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共和国时代一直演绎至今。甚至可以断言,只要认可“民以食为天”这种论断,便捷而高效地为广大民众提供备荒救灾措施必然是各类执政者的追求,否则损害的只能是其执政根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仓制度于当今中国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意义重大。为此,结合如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经营主体,我们谨慎建议如下,供商榷。

 

(一)重视传承社仓文化,筑牢粮食安全第一道防线

 

有学者主张,科学确定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品种规模和结构布局,加强协同运作,充分发挥中央储备粮“压舱石”和地方储备粮“第一道防线”作用。我们基本赞同该主张,认为中央储备粮“压舱石”功能定位准确,有益于进一步强化中央储备粮工作。但是,我们认为,将地方储备粮作为“第一道防线”的定位有待商榷。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对战争、连年自然灾害的历史教训汲取不足,对历史经验借鉴不够。

 

“先事而计,庸人皆可以奏功;事至而谋,奇人不能以速效。”雍正即位之初,詹事鄂尔奇就路过山西平定等州县遇到的奇怪状况奏报皇帝:“百姓饥荒屡烦蠲赈,然所历市镇,米豆杂列,询之土人,则富民藏粟犹有至数千斛者。”他慨叹:“今其地之粟本足,拯其地之民不过一转移变通便可无虞,而竟至数劳圣虑者,则以府县诸臣未能预为之计也。”他建议“仿古常平社仓之制”,稍加变通即可避免百姓流亡现象的出现。该项史实说明,在防灾救灾问题上第一道防线实际是民防,而非“官防”。在 1957 年 9 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工作的决定》中,中央政府肯定了农民生产合作社在抢救、补种阶段发挥的积极作用,还强调救济款应当用在最需要的时候和必须救济的灾民身上,其原因并非仅仅是物资不足,而主要是以免助长灾民依赖思想,减弱生产积极性。该文件同样强调“民防”才是防灾减灾的第一道防线。为此,我们建议借鉴传承社仓文化,把粮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放在“民防”,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民间力量做好民间粮食储备工作。

 

(二)防范粮仓集中风险,健全多元化粮食储备体系

 

社仓仓库选址以“社”为原则,一方面有利于民众用粮,“乏食贫民藉以就近接济,与民生大有裨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盗防兵火,同时也便于军队就近取粮以解燃眉之急。社仓的这项功能实际上把粮食集中的风险分散开来,化解了“乌巢之粮”可能集中被毁的风险,有效地与常平仓形成了互补性极强的粮食储备体系。

 

在当代,我们在为一座座现代化“大国粮仓”屹立于中华大地而欢欣鼓舞之时,也在忧心粮食储备过于集中的风险已经悄然来临。职责有分工,救助有策略。一般来说,正常的策略应首先就近动用民用储备自救。然后,才是地方储备和中央储备分别依次跟进。为此,建议参考社仓制度,重新审视“藏粮于民”思想,建立健全政府、企业、民间等多元化粮食储备体系,特别是扎实做好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民间储备工作。

 

(三)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社仓系“贮蓄于丰年,取资于歉岁”,为民生经画久远之计,“社仓积谷实属地方要务”。为此,从魏掞之尝试社仓之初,社仓即得到官府的大力支持。朱子社仓也是依靠“常平米六百石”启动运行,运转数年之后,朱熹如数归还所借之粮。后代政权也给予社仓不同程度的支持措施。比如,清代云南布政使陈弘谋针对云南社仓“土田瘠薄,出产无多,所捐终属有限”的实际情况,向雍正帝奏报“各属俱有常平仓及官庄等谷,除每年存七粜三外,存贮尚多”,建议从常平仓及官庄“可以酌量暂拨,以作社本。”由此可见,历代政权实际上将以“民办民营”为主要特征的社仓作为执政根基来看待,其实际功能丝毫不亚于常平仓。

 

作为“社仓”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正在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我们建议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以全方位的综合性措施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民间粮食储备的发展,特别是对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四)强化全链条监管,牢牢守住库存粮食的底线

 

在朱熹看来,魏掞之推行的社仓最终在其过世以后归于失败,关键在于继任者未能如魏掞之一样恪尽职守。故而在选择社首时,不仅要求本人品行端方、家道殷实良善,而且还在制度上进行了权责分工相制、奖惩等方面的设计。“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权力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最终必然会滋生腐败,这是人性使然。中国古代历代政权都强调官府对社仓的监督管理,认为社仓“稽查在官,民难侵蚀”,才能实现“为民储备、水旱无虞之至意”。宁远大将军岳钟琪所立社仓条约也强调了官府监督社仓的必要性,“社仓民间管理,虽不许地方官经手,但无查考之法恐仓正、仓副收放不公,或百姓借出不还,又还时杂掺灰土等弊……今定每年著官查核一次”。

 

为此,建议在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同时,还必须采取措施对其加强监管:一是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如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粮食的生产、购销、加工、物流、库存、消费等全链条监管,确保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